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陳維鈞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青田、徐強發、張哲豪、賴廷政、張純芝、財金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林莉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103年11
月20日追加請求損害賠償金額新臺幣(下同)31,975,170元,應
繳裁判費293,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追加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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