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84號原 告 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章原 告 柯志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被 告 黃銘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36 號),經原告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柯志宏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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