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3年度,12號
KSDM,103,重訴,12,20141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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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國章
選任辯護人 陳俊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國章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周國章因強盜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所犯刑法第271 條、332條、320條等罪嫌重大,且被告有多次竊盜、侵占及 性侵前科,甫於100年10月30日出監,旋即再犯本案。又被 告有多次通緝到案及於押解過程中逃亡之事實;本件竊盜亦 係經拘提到案,確有逃亡之虞。又本案之殺人部分,係犯死 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中竊盜 罪更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 項1、3款,第101條之1第1項5款規定,於民國103年2月25日 執行羈押(卷證於同日送至本院),及先後自103年5月25日 、103年7月25日、103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本院以第三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103年11月13日訊問 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被告及辯護人 就延押亦均無意見。為此,認被告應自103年11月25日起延 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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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