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榮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陳國晉
林子平
楊鈞浩
邱濬昌(原名邱民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
被 告 蔡昆澤
王于星
許淯師
李育倫
鄭景育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
偵字第29477 、29478 號、102 年度偵字第1814、439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建榮、陳國晉、林子瓶、楊鈞浩、邱濬昌(原名 邱民勳)、蔡昆澤、王于星、許淯師、李育倫、鄭景育所犯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