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259號
KSDM,103,聲,5259,201411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顏士傑
具 保 人 張貴蓮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2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貴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顏士傑因侵占等案件,經具保 人張貴蓮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後,並經檢察官 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 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962 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附卷可參。茲因被 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 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2 紙、同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各1 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3 年10月22日澎檢珍智10 3 執更助19字第3275號函附同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各1 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及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暨追保函之送達證書各2 紙附卷可稽。 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 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