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毅力
黃順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執
聲字第3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百昌堂飛淨正珍珠末叁拾陸瓶、虎威堂島牌香狸陰肆拾瓶及廣萬蘭箭爐川麝香貳拾伍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毅力及黃順元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百昌 堂飛淨正珍珠末36瓶、虎威堂島牌香狸陰40瓶及廣萬蘭箭爐 川麝香25瓶,因屬偽藥或禁藥,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藥 事法第79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固明定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惟上開沒入銷燬之規 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 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序 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裁判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 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參照),併予敘明三、經查:被告等二人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97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 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前開 案件扣得之百昌堂飛淨正珍珠末36瓶、虎威堂島牌香狸陰40 瓶及廣萬蘭箭爐川麝香25瓶,均屬偽藥或禁藥,有行政院衛 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0年11月3日衛中會藥字第0000000000號 函(偵卷第14頁)在卷可稽,且為被告黃順元所有作為違反 藥事法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 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處分,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