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003號
KSDM,103,聲,5003,201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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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保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貳貳玖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保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簽結在案。惟扣案之甲 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於 民國103年1月15日施用毒品之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 所及,另經同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7251號行政簽結 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等在卷可佐。前開案件扣 得之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0.239公克,驗後淨重0.229公 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年9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0185號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26頁)存卷可參,足認扣 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 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 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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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