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944號
KSDM,103,聲,4944,201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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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9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華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3年度執聲字第3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貳點貳叁公克)暨其包裝袋貳只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驗後毛重叁點貳公克)暨其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華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95年度訴字第1385號判決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甲基 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製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 100年度重上更㈡字第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 ,此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前開案件扣得白粉2包(合 計淨重2.23公)及晶體4包(合計驗前毛重3.6公克,合計驗 後毛重3.2公克)因無證據可認與被告製造毒品犯行有關, 未予宣告沒收銷燬,然該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含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醫 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0000-0000至0000-0000,執聲卷第2至4頁)、法務部調查局 94年8月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執聲卷第3 頁反面)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 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 ,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雖誤引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 款、第2款,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惟此無礙本院依職權補充法條,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 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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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