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松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
收(103年度執聲字第3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IC電路板壹拾塊,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松川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惟扣案 之IC板10塊,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 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速偵字第1195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 憑。前開案件扣得之IC電路板10塊,均為被告所有作為犯罪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