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747號
SLDV,105,訴,1747,2017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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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47號
上 訴 人 殷俊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家豪、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捌
拾柒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
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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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