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47號
上 訴 人 殷俊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家豪、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捌
拾柒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
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