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4436號
KSDM,103,簡,4436,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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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4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品菁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9429
號、103年度偵字第13048、1527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
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361號),
爰不依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品菁犯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之罪,共拾捌罪,各處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品菁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 之犯意,明知附表所示王○英等借款人(下稱王○英等人) 俱因經濟狀況窘困而需款孔急,竟乘渠等需款急迫之際,先 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分別借貸如附表所示款項予王○ 英等人,共計18次,並依附表所示計算方式收取與原本顯不 相當之重利而既遂。嗣經警方於102年11月20日15時50分許 ,持票前往黃品菁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住 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借款人簽立之本票、借據及切結書等 物,乃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品菁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審易 卷第30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王○英、張黃○枝、呂 ○富、樓○顯、林○珠賴○輝蔡○諭、陳○娌、許○清 、簡○禾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警1卷第34-35、37-38、47- 49、51-52、54、57-58、60、63-64、73-74、76-78頁), 並有被害人王○英等人簽發之本票、切結書、借據等扣案物 在卷可稽(警卷第104、106-107、110、112-114、117-119 、121-123、125-127、129-131、142-143、145-149、151- 154頁;偵1卷第33、36、43、46頁),足證被告之任意性自 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準此,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4條業於103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0日施行,修正前該條係規 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44條則修正



為:「(第一項)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 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第二項)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 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比較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之結果 ,修正後之規定顯較不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44條規定處斷。四、核被告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4條 之重利罪。又被告所犯上開1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分論併罰之。爰審酌被告乘被害人王○英等人資金週轉短絀 ,有急需用款而陷於急迫之際,分別貸以金錢而收取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實有不該,自應受相當刑事非難,惟念其 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慮及被告獲利尚非甚多, 其獲取利益並未訴諸暴力,過程尚屬平和,暨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 之刑;另參考被告自陳學歷為國中肄業、目前無業等情(警 1卷第18頁),均諭知如附表「主文」欄所示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五、另被告前因犯重利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3年度簡字第196、 162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3月確定,而分別甫於 103年7月17日、同年8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承上,被告俱無 ㈠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及㈡前因故意 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的情形,亦即與緩刑 之法定要件不符,是被告請求課以義務勞務之負擔而為緩刑 之宣告云云,本院無從准許,附此敘明。
六、末查扣案之借款人本票、借據及切結書等物,為被告與被害 人即借款人間債權債務關係之憑證,況依通常交易習慣,在 借款人還款之後,被告尚須將上開憑證返還(最高法院92年 度台上字第292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該等物品尚難認係被 告犯罪所得之物而屬其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344條,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 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原起│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地點 │ 借款金額 │利息年利率計算方式│主 文 │
│ │訴書│ │ │ │(新臺幣)│ │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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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03-1│王○英│99年初某│高雄市左營區│5萬元 │實拿42,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
│ │ │ │日 │文學路文學公│ │每10日8,000元。( │罪,處有期徒│
│ │ │ │ │園門口 │ │換算1年利息為288, │刑貳月,如易│
│ │ │ │ │ │ │000元,除以本金42,│科罰金,以新│
│ │ │ │ │ │ │000元,年利率約為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686%)【起訴書誤載│算壹日。 │
│ │ │ │ │ │ │576%,應予更正】 │ │
├──┼──┤ ├────┼──────┼─────┼─────────┼──────┤
│㈡ │03-2│ │上欄日期│高雄市左營區│10萬元 │實拿80,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
│ │ │ │2個月後 │文學路文學公│ │每10日20,000元。(│罪,處有期徒│
│ │ │ │ │園門口 │ │換算1年利息為720, │刑貳月,如易│
│ │ │ │ │ │ │000元,除以本金80,│科罰金,以新│
│ │ │ │ │ │ │000元,年利率為900│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算壹日。 │
│ │ │ │ │ │ │720%,應予更正】 │ │
├──┼──┤ ├────┼──────┼─────┼─────────┼──────┤
│㈢ │03-3│ │上欄日期│高雄市左營區│10萬元 │實拿80,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
│ │ │ │1個月後 │文學路文學公│ │每10日20,000元。(│罪,處有期徒│
│ │ │ │ │園門口 │ │換算1年利息為720, │刑貳月,如易│
│ │ │ │ │ │ │000元,除以本金80,│科罰金,以新│




│ │ │ │ │ │ │000元,年利率為900│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算壹日。 │
│ │ │ │ │ │ │720%,應予更正】 │ │
├──┼──┼───┼────┼──────┼─────┼─────────┼──────┤
│㈣ │01-1│張黃○│100年初 │高雄市左營區│1萬元 │實拿9,000元,利息 │黃品菁犯重利│
│ │ │枝 │某日 │軍校路上 │ │每10日1,000元。( │罪,處有期徒│
│ │ │ │ │ │ │換算1年利息為36,00│刑貳月,如易│
│ │ │ │ │ │ │0元,除以本金9,000│科罰金,以新│
│ │ │ │ │ │ │元,年利率為400%)│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360%│算壹日。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㈤ │01-2│ │100年2月│高雄市左營區│3萬元 │實拿27,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
│ │ │ │25日 │軍校路上 │ │每10日3,000元。( │罪,處有期徒│
│ │ │ │ │ │ │換算1年利息為108, │刑貳月,如易│
│ │ │ │ │ │ │000元,除以本金27,│科罰金,以新│
│ │ │ │ │ │ │000元,年利率為400│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算壹日。 │
│ │ │ │ │ │ │360%,應予更正】 │ │
├──┼──┼───┼────┼──────┼─────┼─────────┼──────┤
│㈥ │05 │呂○富│100年3月│高雄市左營區│1萬元 │實拿9,500元,利息 │黃品菁犯重利│
│ │ │ │1日後不 │某處 │ │每月500元。(換算1│罪,處有期徒│
│ │ │ │詳時間 │ │ │年利息為6,000元, │刑貳月,如易│
│ │ │ │ │ │ │除以本金9,500元, │科罰金,以新│
│ │ │ │ │ │ │年利率約為63%)【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60%, │算壹日。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㈦ │ │ │100年3月│高雄市左營區│2萬元 │實拿19,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
│ │ │ │1日後不 │某處 │ │每月1,000元。(換 │罪,處有期徒│
│ │ │ │詳時間 │ │ │算1年利息為12,000 │刑貳月,如易│
│ │ │ │ │ │ │元,除以本金19,000│科罰金,以新│
│ │ │ │ │ │ │元,年利率約為63%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算壹日。 │
│ │ │ │ │ │ │60%,應予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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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08-1│樓○顯│101年3月│高雄市苓雅區│4萬元 │實拿36,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
│ │ │ │3日 │忠孝路與青年│ │每15日4,000元。( │罪,處有期徒│
│ │ │ │ │路口金礦咖啡│ │換算1年利息為96,00│刑貳月,如易│
│ │ │ │ │ │ │0元,除以本金36,00│科罰金,以新│




│ │ │ │ │ │ │0元,年利率約為267│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算壹日。 │
│ │ │ │ │ │ │240%,應予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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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08-2│ │102年4月│高雄市楠梓區│1萬元 │實拿9,000元,利息 │黃品菁犯重利│
│ │ │ │1日 │德賢路與德信│ │每15日2,000元。( │罪,處有期徒│
│ │ │ │ │路口 │ │換算1年利息為48,00│刑貳月,如易│
│ │ │ │ │ │ │0元,除以本金9,000│科罰金,以新│
│ │ │ │ │ │ │元,年利率約為533%│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算壹日。 │
│ │ │ │ │ │ │480%,應予更正】 │ │
├──┼──┤ ├────┼──────┼─────┼─────────┼──────┤
│㈩ │08-3│ │102年6月│高雄市楠梓區│3萬元 │實拿27,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
│ │ │ │30日 │德賢路與德信│ │每15日3,000元。( │罪,處有期徒│
│ │ │ │ │路口 │ │換算1年利息為72,00│刑貳月,如易│
│ │ │ │ │ │ │0元,除以本金27,00│科罰金,以新│
│ │ │ │ │ │ │0元,年利率約為267│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算壹日。 │
│ │ │ │ │ │ │240%,應予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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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林○珠│101年4月│高雄市左營區│2萬元 │實拿18,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
│ │ │ │3日17時 │左營大路菜市│ │每月2,000元。(換 │罪,處有期徒│
│ │ │ │許 │場旁 │ │算1年利息為24,000 │刑貳月,如易│
│ │ │ │ │ │ │元,除以本金18,000│科罰金,以新│
│ │ │ │ │ │ │元,年利率約為133%│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算壹日。 │
│ │ │ │ │ │ │120%,應予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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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賴○輝│101年5月│高雄市楠梓區│3萬元 │實拿25,5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
│ │ │ │19日 │後昌路統一超│ │每15日4,500元。( │罪,處有期徒│
│ │ │ │ │商 │ │換算1年利息為108,0│刑貳月,如易│
│ │ │ │ │ │ │00元,除以本金25,5│科罰金,以新│
│ │ │ │ │ │ │00元,年利率約為42│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4%)【起訴書誤載為│算壹日。 │
│ │ │ │ │ │ │360%,應予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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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蔡○諭│101年10 │高雄市左營區│13萬元 │實拿114,400元,利 │黃品菁犯重利│
│ │ │ │月5日 │左楠路附近 │ │息每月15,600元。(│罪,處有期徒│
│ │ │ │ │ │ │換算1年利息為187,2│刑貳月,如易│
│ │ │ │ │ │ │00元,除以本金114,│科罰金,以新│




│ │ │ │ │ │ │400元,年利率約為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164%)【起訴書誤載│算壹日。 │
│ │ │ │ │ │ │為144%,應予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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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陳○娌│101年10 │高雄市前鎮區│6萬元 │實拿54,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
│ │ │ │月15日 │中華五路969 │ │每15日6,000元。( │罪,處有期徒│
│ │ │ │ │巷2弄4號10樓│ │換算1年利息為144,0│刑貳月,如易│
│ │ │ │ │之4 │ │00元,除以本金54,0│科罰金,以新│
│ │ │ │ │ │ │00元,年利率約為26│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7%)【起訴書誤載為│算壹日。 │
│ │ │ │ │ │ │240%,應予更正】 │ │
├──┼──┤ ├────┼──────┼─────┼─────────┼──────┤
│ │09-2│ │101年11 │高雄市前鎮區│6萬元 │實拿54,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
│ │ │ │月11日 │中華五路969 │ │每15日6,000元。( │罪,處有期徒│
│ │ │ │ │巷2弄4號10樓│ │換算1年利息為144,0│刑貳月,如易│
│ │ │ │ │之4 │ │00元,除以本金54,0│科罰金,以新│
│ │ │ │ │ │ │00元,年利率約為26│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7%)【起訴書誤載為│算壹日。 │
│ │ │ │ │ │ │240%,應予更正】 │ │
├──┼──┼───┼────┼──────┼─────┼─────────┼──────┤
│ │10-1│許○清│102年某 │高雄市楠梓區│1萬元 │實拿9,000元,利息 │黃品菁犯重利│
│ │ │ │日 │德賢路上 │ │每15日1,000元。( │罪,處有期徒│
│ │ │ │ │ │ │換算1年利息為24,00│刑貳月,如易│
│ │ │ │ │ │ │0元,除以本金9,000│科罰金,以新│
│ │ │ │ │ │ │元,年利率約為267%│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算壹日。 │
│ │ │ │ │ │ │240%,應予更正】 │ │
├──┼──┤ ├────┼──────┼─────┼─────────┼──────┤
│ │10-2│ │102年某 │高雄市楠梓區│2萬元 │實拿18,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
│ │ │ │日 │德賢路上 │ │每15日2,000元。( │罪,處有期徒│
│ │ │ │ │ │ │換算1年利息為48,00│刑貳月,如易│
│ │ │ │ │ │ │0元,除以本金18,00│科罰金,以新│
│ │ │ │ │ │ │0元,年利率約為267│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算壹日。 │
│ │ │ │ │ │ │240%,應予更正】 │ │
├──┼──┼───┼────┼──────┼─────┼─────────┼──────┤
│ │02 │簡○禾│102年3月│高雄市楠梓區│7萬元 │實拿63,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
│ │ │ │間 │好樂迪KTV旁 │ │每15日7,000元。( │罪,處有期徒│
│ │ │ │ │ │ │換算1年利息為168, │刑貳月,如易│
│ │ │ │ │ │ │000元,除以本金63,│科罰金,以新│




│ │ │ │ │ │ │000元,年利率約為2│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67%)【起訴書誤載 │算壹日。 │
│ │ │ │ │ │ │為240%,應予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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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