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3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律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
偵字第22469 號、103 年度偵字第225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律伶犯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律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㈠於民國103 年9 月11日13時15分許,在鄒宜玲(聲請意旨誤 載為鄒宜鈴,予以更正)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 000 號之「統一超商新旺淇門市」( 下稱該超商) 內,徒手 竊取陳列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 同】548 元),並將竊得之物藏於隨身攜帶之黑色手提包內 旋即步出該超商外而得手之。嗣經鄒宜玲察覺有異,追至該 超商外阻止其離去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後於該黑色手提包 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已發還鄒宜玲) ,而查悉上情。 ㈡劉律伶因上開案件於同日經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而於同日21時33分許經檢察官訊問完畢飭回後某時許( 聲請 意旨誤載此部份犯罪時間為同日21時30分許,應屬有誤,予 以更正) ,在址設高雄市○○○路000 號之「金暉飯店」騎 樓前,見王軍凱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鑰匙未拔,竟另基於竊盜之犯意,開啟該機車之置 物箱徒手竊取王軍凱所有之鋁製雙節棍1 個( 下稱該雙節棍 ) ,並將其置於隨身攜帶之手提袋內,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 。嗣王軍凱發覺遭竊後,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報警處理,經 警循線查獲並扣得該雙節棍( 已發還王軍凱) ,始悉上情。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㈠被告劉律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被害人鄒宜玲、證人即告訴人王軍凱於警詢中之陳述 。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一分局103 年9 月11日、9 月14日之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監視 器影像翻拍照片10張及查獲照片6 張。
三、核被告就事實及理由欄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上開2 次竊盜犯行,時間相異,犯意各別 ,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
字第11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0 年8 月15日縮刑期 滿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 62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於102 年10月15日縮刑期滿執 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生 活上所需,竟為貪圖小利,率爾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其犯罪 動機、手段及目的均非可取;又被告於犯本件犯行前,除前 揭構成累犯之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業因多次竊盜犯行而分 別經法院判刑確定,此品行資料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竟再犯本件竊盜犯行,顯見其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 之規範,實屬不該。惟念被告行竊之手法尚稱平和,且竊取 財物之價值非鉅,業均發還被害人及告訴人,此有前開贓物 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按,已稍修補其犯罪所生損害;兼衡被告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家 庭經濟狀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主文所示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51條第6 款、第47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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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 品 名 稱 │數量 │ 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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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優果甜坊關西仙草凍 │1 瓶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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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優果甜坊濃厚熟布丁 │1 個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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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統一AB乳果 │1 個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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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瑞穗麥芽牛乳400ml │1 瓶 │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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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7-ELEVEN萬丹紅豆湯 │1 個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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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櫻桃小丸子悠遊卡 │2 張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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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貝貝悠遊卡 │1 張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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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大耳查布悠遊卡 │1 張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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