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緝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若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若妍(原名高湘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