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3年度,2049號
KSDM,103,審訴,2049,201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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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20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華
      葉○伶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
0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伍○華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 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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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