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19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建泰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
度偵字第4097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鄒建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部發電廠人事課正本存本廠証明章」印章壹顆沒收;如附表所示私文書上偽造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部發電廠人事課正本存本廠証明章」印文共捌拾參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未扣案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部發電廠人事課正本存本廠証明章」印章壹顆沒收;如附表所示私文書上偽造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部發電廠人事課正本存本廠証明章」印文共捌拾參枚,均沒收。 事 實
一、鄒建泰任職於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南部 發電廠機械組修配課擔任專員,係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 務人,與其不知情之配偶黃○○辦理夫妻綜合所得稅之合併 申報。詎鄒建泰為圖節稅,欲申報醫藥費之所得稅列舉扣除 額,明知其與黃○○及受其等撫養之親屬即岳母○○、次子 鄒○○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並未前往如附表所示醫療院所就 醫而支付如附表所示之醫療費用,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自民國96年5 月31日迄至101 年5 月 23日止,分別於附表所示申報95年度至100 年度個人綜合所 得稅前之某日,以將如附表所示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醫療費用收據等私文書,塗改其上之病患姓名、年籍、就 診日期、收據日期等內容,而偽造不實之診斷證明書、醫療 費用收據等私文書;再委由不知情之某刻印業者偽刻「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部發電廠人事課正本存本廠証明章」之 印章1 顆,並蓋用於前揭不實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 上,而偽造台電公司已收受上開私文書正本之證明,並分別 於如附表所示合併申報95年度至100 年度夫妻綜合所得稅時 ,憑如附表所示不實之醫療費用收據所載金額,申報醫藥費 列舉扣除額,並將如附表所示不實之私文書影本檢附於各該 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書之後,充作綜合所得稅結算 申報扣除額單據,持以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行使 之,致該稅捐稽徵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因而扣減其各該年
度應繳稅款,以此詐術逃漏如附表編號1 至44所示之綜合所 得稅總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60,252 元,足以生損害於如 附表所示之醫療院所、台電公司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徵個 人綜合所得稅之正確性及課徵稅額之公平性。嗣因財政部高 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人員發覺有異而進行查核,始循線查悉 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台電公司告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鄒建泰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鄒建泰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見偵卷第7 頁、第20至21頁、第25至26頁、本院卷第17 頁、第23頁),核與證人即○○牙醫診所負責人蔡宜靜於偵 查中、證人即○○骨科診所負責人游○○於警詢時之證述情 節相符(見他字卷第8 至9 頁、第38至39頁),並有○○牙 醫診所自95年至100 年鄒建泰、黃○○及○○之診斷證明書 及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骨科診所自95年至100 年黃○ ○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明細影本、○○中醫診所自96年 至100 年黃○○之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明細影本、○○國術館 自96年至97年鄒建泰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影本、○○中醫診 所自97年至100 年鄒建泰及鄒○○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 收據影本、○○眼科診所自97年至100 年○○之診斷證明書 及醫療費用收據影本、○○牙醫診所自99年至100 年鄒建泰 及○○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影本、○○牙醫診所自100 年黃 ○○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明細影本、○○牙醫診所 101 年11月23真牙字第00001 號函、○○牙醫診所黃○○之 病歷表及醫療費用收據明細、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102 年7 月5 日健保桃字第0000000000號函、○○牙醫診所 負責人李○○102 年6 月23日回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102 年5 月7 日公務電話紀錄、○○中醫診所102 年1 月11 日函、○○中醫診所101 年11月28日函、○○中醫診所負責 醫師葉○○函、○○眼科診所102 年1 月15日澄字第102011 5 號函、○○牙醫診所102 年1 月21日函、臺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南部發電廠政風組103 年2 月24日南電政字第048 號 函暨所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部發電廠人事課原件存 本處證明章」印章之印文1 枚、被告鄒建泰自95年度至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自95年 至第100 年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95年 度至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已申報核定在卷可 稽(見國稅局資料卷第2 至85頁、第88頁、第90頁、第94至 95頁、第97頁、第99頁、第101 頁、第109 頁、第164 至 215 頁、他字卷第11至19頁、第27頁、偵卷第9 至14頁、第 15至16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 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17 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 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 條第3 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 名之行為者而言,故倘行為人係以簽名或蓋印之意,於文件 上簽名或蓋印,且該簽名或蓋印僅在表示簽名或蓋印者個人 身份,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其他用意 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反之,若於人格同一性之 證明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 而成為收據之性質、或於文書上填寫文字以表示特定之意思 )者,則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是如附表所示○○牙醫 診所等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分別係 病患就診或就醫,診所醫師就其診斷、治療病患之結果所出 具的書面意見以及收受診療費用之證明;而被告在前揭診斷 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上蓋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部 發電廠人事課正本存本廠証明章」之印文1 枚,由形式上觀 之,已足以表示各該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係由台 電公司收存之證明,自均屬私文書性質。
㈡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指無製作權者,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 質,擅自就他人所製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 而言;倘該文書之本質已有變更,或已具有創設性時,即屬 偽造,而非變造,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838號判決意旨 可參。查被告將如附表所示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醫 療費用收據作為底稿,將其上之病患姓名、年籍、就診日期 、收據日期等內容均予篡改,再以影印之方式,製作出被告 、鄒○○、黃○○、○○等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 影本,是各該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之本質已有變更, 且具創設性,自屬偽造,而非變造。再者,被告係無制作權 之人,擅自委由不知情之某刻印業者偽造「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南部發電廠人事課正本存本廠証明章」之印章1 顆, 並蓋用於前揭不實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上,自合於 偽造之要件。
㈢按行使影本,作用與原本相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
影本,偽造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107號判例參照。 查被告偽造前揭不實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影本後, 復持前揭不實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影本,向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而行使,自該當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
㈣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逃 漏稅捐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詐術固同於刑法上詐術之意,乃 指以偽作真或欺罔隱瞞等積極之作為,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 ,而免納或少納應繳之稅款,以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至 不正當方法則指詐術以外,其他違背稅法上義務,足以減損 租稅徵收之積極行為而言,二者之含義並非相同,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判決意旨可參。查被告積極以偽造前 揭不實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影本等以偽作真之行為 ,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申報醫藥費之所得稅列舉 扣除額,以逃漏其與配偶95年度至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 ,自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應 論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㈤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詐術逃漏稅捐罪(各6 罪)。 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某刻印業者偽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南部發電廠人事課正本存本廠証明章」印章1 顆,為間接 正犯。被告偽造印章而持以偽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 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其偽造印章、印文及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先 後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3 、4 至8 、9 至16、17至24、25至 33、34至44所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部發電廠人事課 正本存本廠証明章」印文及各該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醫療費用收據影本之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 且各係基於逃漏同一年度稅捐之同一目的,又均係侵害稅捐 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 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各屬接續犯。被告於申報95年度至100 年度夫 妻綜合所得稅時,每一年度各以一申報不實醫藥費列舉扣除 額之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術逃漏稅捐罪,係 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於申報95、96、97、98、99、100 年度夫妻綜合所得稅時,各犯1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所 犯上開6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不思以正當方法節
稅,竟偽造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並蓋用 偽刻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部發電廠人事課正本存本 廠証明章」印章,再持不實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影 本,虛偽申報夫妻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危害稅 捐稽徵機關課徵稅額之正確性,並破壞租稅公平性,其犯罪 之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復考量其各年度逃漏之所得 稅額分別為44,574元、31,802元、44,355元、44,048 元、 55,346元、40,127元,並參酌被告逃漏稅款均已補繳完畢, 此據被告於偵訊時陳明在卷(見偵卷第7 頁背面、第21頁) ,並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95年度至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 稅額繳款書已申報核定表各1 紙在卷可考(見偵卷第9 至14 頁),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自稱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生 活狀況(因涉及當事人隱私,茲不予詳述,見本院卷第26頁 ),犯後於偵審期間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上開 6 罪,分別酌情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被告所犯上開6 罪,各次犯罪時間 約相隔1 年,且犯罪手法及罪質均相同,侵害相同法益,爰 就被告所犯上開6 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㈦按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 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 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查被告偽造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南部發電廠人事課正本存本廠証明章」印章1 顆,雖未扣案 ,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如附表編號1 至44所示偽造之「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部發電廠人事課正本存本廠証明章 」印文83枚,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予以宣告沒收。至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44所示診斷 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影本,業已交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苓 雅稽徵所收執,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㈧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查,且犯後業將所逃漏稅款補繳 完畢,已如前述,茲念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偵審 期間均坦承犯行,尚具悔意,諒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 ,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 緩刑3 年,以啟自新,惟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知所警惕, 並確實了解守法之重要性,使其革除不正確之觀念與心態, 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維法治。若被告 未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9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74條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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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申報年度│虛報醫療院所及│虛報醫藥費│病患姓名及 │ 偽造印文 │逃漏稅捐│證據出處│
│ │【證據】│文件名稱 │(新臺幣)│應診日期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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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5年度 │1.○○牙醫診所│ 86,000元 │鄒建泰 │1.「台灣電力股份│44,574元│國稅局卷│
│ │(96年5月│ 診斷證明書 │ │95年5 月8 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2 至3 │
│ │31日申報│2.○○牙醫診所│ │(起訴書附表│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醫療費用明細│ │編號1 誤載為│ 存本廠証明章」│ │ │
│ │【國稅局│ 表 │ │診斷證明書開│ 1 枚 │ │ │
│ │卷第109 │ │ │立日期95年8 │2.同上 │ │ │
│ │頁】 │ │ │月1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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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牙醫診所│ 99,000元 │黃○○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證明書 │ │95年3 月1 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4 至5 │
│ │ │2.○○牙醫診所│ │(起訴書附表│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醫療費用明細│ │編號2 誤載為│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表 │ │診斷證明書開│ 1 枚 │ │ │
│ │ │ │ │立日期95年8 │2.同上 │ │ │
│ │ │ │ │月1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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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骨科診所│ 34,000元 │黃○○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證明書 │ │95年5月13日 │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36至37│
│ │ │2.○○骨科診所│ │ │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醫療費用明細│ │ │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 │ │ 1 枚 │ │ │
│ │ │ │ │ │2.同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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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6年度 │1.○○牙醫診所│ 86,000元 │鄒建泰 │1.「台灣電力股份│31,802元│國稅局卷│
│ │(97年5月│ 診斷證明書 │ │96年5 月8 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6 至7 │
│ │27日申報│2.○○牙醫診所│ │(起訴書附表│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醫療費用明細│ │編號4 誤載為│ 存本廠証明章」│ │ │
│ │【國稅局│ 表 │ │診斷證明書開│ 1 枚 │ │ │
│ │卷第124 │ │ │立日期96年8 │2.同上 │ │ │
│ │頁】 │ │ │月1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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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1.○○牙醫診所│ 99,000元 │黃○○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證明書 │ │96年3 月1 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8 至9 │
│ │ │2.○○牙醫診所│ │(起訴書附表│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醫療費用明細│ │編號5 誤載為│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表 │ │診斷證明書開│ 1 枚 │ │ │
│ │ │ │ │立日期96年8 │2.同上 │ │ │
│ │ │ │ │月1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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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1.○○中醫診所│ 11,330元 │黃○○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書 │ │96年11月17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26至27│
│ │ │2.○○中醫診所│ │ │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醫療費用明細│ │ │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 │ │ 1 枚 │ │ │
│ │ │ │ │ │2.同上 │ │ │
├──┤ ├───────┼─────┼──────┼────────┤ ├────┤
│ 7 │ │1.○○骨科診所│ 34,000元 │黃○○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證明書 │ │96年5月13日 │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38至39│
│ │ │2.○○骨科診所│ │ │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醫療費用明細│ │ │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 │ │ 1 枚 │ │ │
│ │ │ │ │ │2.同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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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1.○○國術館診│ 14,300元 │鄒建泰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斷證明書 │ │96年3月23日 │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81至82│
│ │ │2.○○國術館收│ │ │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據 │ │ │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 │ │ 1 枚 │ │ │
│ │ │ │ │ │2.同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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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7年度 │1.○○牙醫診所│ 86,000元 │鄒建泰 │1.「台灣電力股份│44,355元│國稅局卷│
│ │(98年5月│ 診斷證明書 │ │97年5 月8 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10至11│
│ │25日申報│2.○○牙醫診所│ │(起訴書附表│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醫療費用明細│ │編號9 誤載為│ 存本廠証明章」│ │ │
│ │【國稅局│ 表 │ │診斷證明書開│ 1 枚 │ │ │
│ │卷第132 │ │ │立日期97年8 │2.同上 │ │ │
│ │頁】 │ │ │月1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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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1.○○牙醫診所│ 99,000元 │黃○○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證明書 │ │97年3 月1 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12至13│
│ │ │2.○○牙醫診所│ │(起訴書附表│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醫療費用明細│ │編號10誤載為│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表 │ │診斷證明書開│ 1 枚 │ │ │
│ │ │ │ │立日期97年8 │2.同上 │ │ │
│ │ │ │ │月1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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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1.○○中醫診所│ 11,330元 │黃○○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書 │ │97年11月17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28至29│
│ │ │2.○○中醫診所│ │ │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醫療費用明細│ │ │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 │ │ 1 枚 │ │ │
│ │ │ │ │ │2.同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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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1.○○骨科診所│ 34,000元 │黃富美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證明書 │ │97年5月13日 │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40至41│
│ │ │2.○○骨科診所│ │ │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醫療費用明細│ │ │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 │ │ 1 枚 │ │ │
│ │ │ │ │ │2.同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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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1.○○中醫診所│ 9,160元 │鄒○○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證明書 │ │97年5 月9 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48至49│
│ │ │2.○○中醫科診│ │至同年7 月23│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所醫療費用收│ │日(起訴書附│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據 │ │表編號13誤載│ 1 枚 │ │ │
│ │ │ │ │為診斷證明書│2.同上 │ │ │
│ │ │ │ │開立日期97年│ │ │ │
│ │ │ │ │7 月26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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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1.○○眼科診所│ 30,000元 │○○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證明書 │ │97年11月25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62頁、│
│ │ │2.○○眼科診所│ │ │ 電廠人事課正本│ │第64頁 │
│ │ │ 醫療費用收據│ │ │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 │ │ 1 枚 │ │ │
│ │ │ │ │ │2.同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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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1.○○眼科診所│ 65,000元 │○○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證明書 │ │97年12月16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63至64│
│ │ │2.○○眼科診所│ │ │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醫療費用收據│ │ │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 │ │ 1 枚 │ │ │
│ │ │ │ │ │2.97年12月16日之│ │ │
│ │ │ │ │ │ 醫療費用收據與│ │ │
│ │ │ │ │ │ 上列97年11月25│ │ │
│ │ │ │ │ │ 日之醫療費用收│ │ │
│ │ │ │ │ │ 據影印於同1 張│ │ │
│ │ │ │ │ │ A4紙張上,未蓋│ │ │
│ │ │ │ │ │ 「台灣電力股份│ │ │
│ │ │ │ │ │ 有限公司南部發│ │ │
│ │ │ │ │ │ 電廠人事課正本│ │ │
│ │ │ │ │ │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 16 │ │1.○○國術館診│ 14,300元 │鄒建泰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斷證明書 │ │97年3月23日 │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83至84│
│ │ │2.○○國術館收│ │ │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據 │ │ │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 │ │ 1 枚 │ │ │
│ │ │ │ │ │2.同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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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8年度 │1.○○牙醫診所│ 86,000元 │鄒建泰 │1.「台灣電力股份│44,048元│國稅局卷│
│ │(99年5月│ 診斷證明書 │ │98年5 月8 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16至17│
│ │14日申報│2.○○牙醫診所│ │(起訴書附表│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醫療費用明細│ │編號17誤載為│ 存本廠証明章」│ │ │
│ │【國稅局│ 表 │ │診斷證明書開│ 1 枚 │ │ │
│ │卷第141 │ │ │立日期98年8 │2.同上 │ │ │
│ │頁】 │ │ │月1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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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1.○○牙醫診所│ 99,000元 │○○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證明書 │ │98年3 月1 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14至15│
│ │ │2.○○牙醫診所│ │(起訴書附表│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醫療費用明細│ │編號18誤載為│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表 │ │診斷證明書開│ 1 枚 │ │ │
│ │ │ │ │立日期98年8 │2.同上 │ │ │
│ │ │ │ │月1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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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1.○○中醫診所│ 11,330元 │黃○○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書 │ │98年11月17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30至31│
│ │ │2.○○中醫診所│ │ │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醫療費用明細│ │ │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 │ │ 1 枚 │ │ │
│ │ │ │ │ │2.同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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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1.○○骨科診所│ 34,000元 │黃○○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證明書 │ │98年5月13日 │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42至43│
│ │ │2.○○骨科診所│ │ │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醫療費用明細│ │ │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 │ │ 1 枚 │ │ │
│ │ │ │ │ │2.同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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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1.○○中醫診所│ 9,160元 │鄒○○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證明書 │ │98年7 月26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50至51│
│ │ │2.○○中醫科診│ │至同年7 月23│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所醫療費用收│ │日(起訴書附│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據 │ │表編號21誤載│ 1 枚 │ │ │
│ │ │ │ │為診斷證明書│2.同上 │ │ │
│ │ │ │ │開立日期98年│ │ │ │
│ │ │ │ │7 月26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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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1.○○中醫診所│ 4,340元 │鄒○○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證明書 │ │98年8 月19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52至53│
│ │ │2.○○中醫科診│ │至同年9 月9 │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所醫療費用收│ │日(起訴書附│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據 │ │表編號22誤載│ 1 枚 │ │ │
│ │ │ │ │為診斷證明書│2.同上 │ │ │
│ │ │ │ │開立日期98年│ │ │ │
│ │ │ │ │10月2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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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1.○○眼科診所│ 30,000元 │○○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證明書 │(起訴書誤│98年11月25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65頁、│
│ │ │2.○○眼科診所│載為65,000│ │ 電廠人事課正本│ │第67頁 │
│ │ │ 醫療費用收據│元 ) │ │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 │ │ 1 枚 │ │ │
│ │ │ │ │ │2.同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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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1.○○眼科診所│ 65,000元 │○○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證明書 │(起訴書誤│98年12月16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66至67│
│ │ │2.○○眼科診所│載為30,000│ │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醫療費用收據│元) │ │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 │ │ 1 枚 │ │ │
│ │ │ │ │ │2.98年12月16日之│ │ │
│ │ │ │ │ │ 醫療費用收據與│ │ │
│ │ │ │ │ │ 上列98年11月25│ │ │
│ │ │ │ │ │ 日之醫療費用收│ │ │
│ │ │ │ │ │ 據影印於同1 張│ │ │
│ │ │ │ │ │ A4紙張上,未蓋│ │ │
│ │ │ │ │ │ 「台灣電力股份│ │ │
│ │ │ │ │ │ 有限公司南部發│ │ │
│ │ │ │ │ │ 電廠人事課正本│ │ │
│ │ │ │ │ │ 存本廠証明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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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99年度 │1.○○牙醫診所│ 86,000元 │鄒建泰 │1.「台灣電力股份│55,346元│國稅局卷│
│ │(100年5 │ 診斷證明書 │ │99年5 月8 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18至19│
│ │月23日申│2.○○牙醫診所│ │(起訴書附表│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報) │ 醫療費用明細│ │編號25誤載為│ 存本廠証明章」│ │ │
│ │【國稅局│ 表 │ │診斷證明書開│ 1 枚 │ │ │
│ │卷第148 │ │ │立日期99年8 │2.同上 │ │ │
│ │頁】 │ │ │月1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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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1.○○牙醫診所│ 99,000元 │黃○○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證明書 │ │99年3 月1 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20至21│
│ │ │2.○○牙醫診所│ │(起訴書附表│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醫療費用明細│ │編號26誤載為│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表 │ │診斷證明書開│ 1 枚 │ │ │
│ │ │ │ │立日期99年8 │2.同上 │ │ │
│ │ │ │ │月1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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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1.○○中醫診所│ 11,330元 │黃○○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書 │ │99年11月17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32至33│
│ │ │2.○○中醫診所│ │ │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醫療費用明細│ │ │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 │ │ 1 枚 │ │ │
│ │ │ │ │ │2.同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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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1.○○骨科診所│ 34,000元 │黃○○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證明書 │ │99年5 月13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44至45│
│ │ │2.○○骨科診所│ │ │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醫療費用明細│ │ │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 │ │ 1 枚 │ │ │
│ │ │ │ │ │2.同上 │ │ │
├──┤ ├───────┼─────┼──────┼────────┤ ├────┤
│ 29 │ │1.○○中醫診所│ 9,160元 │鄒建泰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證明書 │ │99年5 月9 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54至55│
│ │ │2.○○中醫科診│ │至同年7 月23│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所醫療費用收│ │日(起訴書附│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據 │ │表編號29誤載│ 1 枚 │ │ │
│ │ │ │ │為診斷證明書│2.同上 │ │ │
│ │ │ │ │開立日期99年│ │ │ │
│ │ │ │ │7 月26日) │ │ │ │
├──┤ ├───────┼─────┼──────┼────────┤ ├────┤
│ 30 │ │1.○○中醫診所│ 4,340元 │鄒建泰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證明書 │ │99年8 月19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56至57│
│ │ │2.○○中醫科診│ │至同年9 月9 │ 電廠人事課正本│ │頁 │
│ │ │ 所醫療費用收│ │日(起訴書附│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據 │ │表編號30誤載│ 1 枚 │ │ │
│ │ │ │ │為診斷證明書│2.同上 │ │ │
│ │ │ │ │開立日期99年│ │ │ │
│ │ │ │ │10月2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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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1.○○眼科診所│ 30,000元 │○○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證明書 │ │99年11月25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68頁、│
│ │ │2.○○眼科診所│ │ │ 電廠人事課正本│ │第70頁 │
│ │ │ 醫療費用收據│ │ │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 │ │ 1 枚 │ │ │
│ │ │ │ │ │2.同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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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1.○○眼科診所│ 65,000元 │○○ │1.「台灣電力股份│ │國稅局卷│
│ │ │ 診斷證明書 │ │99年12月16日│ 有限公司南部發│ │第69頁、│
│ │ │2.○○眼科診所│ │ │ 電廠人事課正本│ │第70頁 │
│ │ │ 醫療費用收據│ │ │ 存本廠証明章」│ │ │
│ │ │ │ │ │ 1 枚 │ │ │
│ │ │ │ │ │2.99年12月16日之│ │ │
│ │ │ │ │ │ 醫療費用收據與│ │ │
│ │ │ │ │ │ 上列99年11月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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