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3年度,1821號
KSDM,103,審訴,1821,201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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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訴字第18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逸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審訴字第182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784 號),嗣因被告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
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
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2日下午4 時在
本院刑事第二十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政忠
    書記官 林惟英
    通 譯 楊孟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賴逸偉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 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 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零點伍壹參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伍零 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賴逸偉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 毒聲字第34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於94年3 月17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459 號、第77 8 號、第13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97年度審訴字第2152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9 月確定。另於101 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240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於102 年12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警惕, 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 ,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12月12日上午某 時許,在高雄市苓雅區三多路與自強路路口附近某遊藝場廁 所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燃吸食之方式,施 用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同日下午 1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7 樓之2 友人居所



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產生煙 霧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下午3 時 5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前,其甫由上開處 所下樓時,即為警上前盤查,並扣得其施用剩餘之甲基安非 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513 公克,驗餘淨重 0.502 公克),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0 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
四、附記事項:
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 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林惟英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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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