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3年度,2271號
KSDM,103,審易,2271,201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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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宥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9851號),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曾宥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 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嫌(共二罪),依同法第 308 條第1 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瓊容、 宋永綱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為憑,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9851號
被 告 曾宥瑲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律師
上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宥瑲於民國103年3月20日9時31分許,因細故欲找楊瓊容



理論,至楊瓊容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之租屋 處門外,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得楊瓊容之同意,且無正 當理由,闖入楊瓊容上開租屋處內,因未見到楊瓊容始離開 。嗣於翌日(21日)11時21分許,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 得楊瓊容之同意,且無正當理由,闖入楊瓊容上開租屋處內 ,仍未見得楊瓊容,正欲離去之際,恰為返家之楊瓊容與宋 永綱發現,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楊瓊容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及宋永綱訴 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曾宥瑲於警詢及本署│被告於上開時地,未得楊瓊容
│ │偵查中之供述。 │之同意,且無正當理由,闖入│
│ │ │楊瓊容上開租屋處內之事實。│
├──┼───────────┼─────────────┤
│ 2 │告訴人楊瓊容之指訴。 │同上。 │
├──┼───────────┼─────────────┤
│ 3 │告訴人宋永綱於本署偵查│被告於103年3月21日有前往楊│
│ │中之具結證言。 │瓊容上開租屋處之事實。 │
├──┼───────────┼─────────────┤
│ 4 │證人楊瓊吟於本署偵查中│同上。 │
│ │之具結證言。 │ │
├──┼───────────┼─────────────┤
│ 5 │房屋租賃契約乙份。 │告訴人楊瓊容承租並居住在高│
│ │ │雄市○○區○○路000巷00號 │
│ │ │之事實。 │
├──┼───────────┼─────────────┤
│ 6 │監視錄影翻拍相片20張。│佐證被告於上開時地,未得楊│
│ │ │瓊容之同意,闖入楊瓊容上開│
│ │ │租屋處內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嫌,又被告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 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顏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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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