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3年度,1890號
KSDM,103,審易,1890,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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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18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柏維 
      許氏妹(即HUA THI MUI)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
第1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柏維許氏妹(即HUA THI MUI)等2 人因涉犯妨 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 ,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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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