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3年度,1055號
KSDM,103,審易,1055,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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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10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25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澂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 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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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