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侵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楚凱琳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11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鄭子文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