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3年度,997號
KSDM,103,審交易,997,2014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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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9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秋冬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
偵字第9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沈秋冬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 102 年8 月3 日下午6 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 業大客車,沿高雄市左營區翠華路以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外 側快車道,而欲於該路段與勝利路交岔路口右轉至勝利路。 被告原應注意與其他車輛保持兩車間之適當併行間隔,且依 當時之情狀,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適有告訴人郁簡全駕駛 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以同向行駛於南向慢車道而亦欲 右轉至勝利路,被告疏未與告訴人之車輛保持適當併行間隔 ,致兩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受有前胸、左膝、左腳踝及 背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業務過 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沈秋冬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 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郁簡全於本院 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此有103 年11月3 日撤回告訴聲 請狀1 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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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