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3年度,227號
KSDM,103,交簡附民,227,2014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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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7號
原   告 李欣潼
被   告 許敬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簡字第436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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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