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119號
KSHV,102,重上,119,201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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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基誠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利益
上 訴 人 基成砂石行
法定代理人 吳訓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複代理人  王瀚誼律師
複代理人  梁世樺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複代理人  蘇哲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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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誠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