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上 訴 人 基誠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利益上 訴 人 基成砂石行法定代理人 吳訓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複代理人 王瀚誼律師複代理人 梁世樺律師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複代理人 蘇哲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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