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詳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伯承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上訴人 許詠泰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律師
賴俊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原始碼安裝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三年八月二十日所為一0二年度上字第一二四號裁定撤銷。
指定朱家輝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0二年度上字第一二四號返還原始碼安裝等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 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 、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 證據。此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二、本院審理上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 前經指定古朝璟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惟因其專業技術領域 與上開事件所涉資訊技術領域不符,爰撤銷原裁定,改為指 定朱家輝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甯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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