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81號
上訴人兼追
加變更原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自強
訴訟代理人 張懷陸
薛仲祐
蔡錫欽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芊智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建順
王麗香
王添瑯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火全
被 上訴 人 黃進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美慧 住高雄市○○區○○路0 號11樓
追 加被 告 黃進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追 加被 告 甘麗燕
林玳妤
變 更被 告 林連順
被上訴人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 住同上
追 加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林清源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陳貴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
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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