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02年度,3號
KSHM,102,附民上,3,2014112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瑞峰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正治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
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主張:上訴人即被告假借合夥投資 全方位停車場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全方位公司)名義, 吸金詐財,致被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於民國95年12月30日 共投資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上訴人詐欺犯行業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判決附表三編 號111 所示),因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求為判決: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80萬元,及自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瑞峰則以:伊並未詐騙被上訴人,全方位停 車場確有實際經營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並為附條件准、免假執行之宣 告,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廢 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聲明:上 訴駁回。
四、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詐騙其款項80萬元之事實,業據本院以102 年度上重 訴字第1號、102年上易字第77、78號判決依常業詐欺、詐欺 等判處罪刑在案,有該判決在卷可稽,則被上訴人主張之事 實,堪認為真實。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詐 騙被上訴人款項80萬元之事實,既已明確,則被上訴人請求 上訴人賠償上開金額,及自98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係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 如數給付,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1/1頁


參考資料
全方位停車場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