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02年度,2號
KSHM,102,附民上,2,2014112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2號
上訴 人
即被 告 陳瑞峰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李炎星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
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主張:上訴人即被告陳瑞峰假借合 夥投資全方位停車場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所經營停車場之名義 ,利用女員工陳綵穎(原名陳淑卿)假意認識被上訴人,而 吸金詐財,致被上訴人陷於錯誤,於民國95年1月3日投資新 臺幣(下同)187 萬元而受有財產上損害;又被上訴人因上 訴人之詐騙行為,不敢與家人明言,抑鬱終日,亦應賠償精 神慰撫金50萬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聲明求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237 萬 元,及其中187 萬元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其中50萬元自101年5月1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上訴人即被告陳瑞峰則以:上訴人並未詐騙被上訴人,全方 位停車場建設經費約6、7仟萬元,實際對外營業,合夥契約 中未保證獲利多少,業務員透過網路、婚友社等結識投資人 ,僅係開發更多認識朋友之管道,方便介紹投資,難謂係詐 術等語置辯。
三、原審判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187 萬元),並為附條件准、 免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 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 訴駁回。被上訴人則聲明駁回上訴(被上訴人就原審為其敗 訴部分未提起上訴)。
四、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詐騙其款項187 萬元之事實(本院刑事判決附表三編 號68),業據本院以102 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102年上易字 第77、78號判決依常業詐欺、詐欺等判處罪刑在案,有該判 決在卷可稽,則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堪認為真實。又因故 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詐騙被上訴人款項187 萬元 之事實,既已明確,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上開金額, 及自99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係 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於法並無違 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上訴。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1/1頁


參考資料
全方位停車場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