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雪娥
黃小娟
王維麗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蘇正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壹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