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234號
抗 告 人 王全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紀明雲等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不
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所為裁定(103年
度補字第445號)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茲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
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將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王明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