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抗字,103年度,234號
TNHV,103,抗,234,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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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234號
抗 告 人 王全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紀明雲等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不
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所為裁定(103年
度補字第445號)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茲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
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將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王明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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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