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3年度,133號
TNHV,103,上,133,2014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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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黃樹欽
      黃樹發
      黃養任
      黃泳錡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黃林彩雲等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103年10月21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
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60,05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29
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提出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本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
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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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