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發文字號:102年度重上字第62號
本文:
上 訴 人 洪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達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系爭坐落嘉義市○○段0○段00
○0地號土地,面積78平方公尺,民國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新
台幣(下同)129,800元/平方公尺,土地總值為10,124,400元
。故本件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124,400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為151,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
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
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
,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股別:春
函稿代碼:D006-12 第三審強制委任律師為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