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62號
TNHV,102,重上,62,20141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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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稿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發文字號:102年度重上字第62號
本文:
  上 訴 人   洪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達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系爭坐落嘉義市○○段0○段00
○0地號土地,面積78平方公尺,民國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新
台幣(下同)129,800元/平方公尺,土地總值為10,124,400元
。故本件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124,400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為151,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
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
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
,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股別:春
函稿代碼:D006-12 第三審強制委任律師為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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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