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2年度,145號
TNHV,102,上,145,2014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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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45號                                         
  上訴人  于洪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
此限。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3,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6,0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所示之裁判費
,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上訴人現具有律師
資格,且已登錄為執業律師,請提出相關資料影本為憑),或依
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如逾期未
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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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