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黃 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育民、高育仁等2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0月17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
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8,298,46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
費259,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到院,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狀到院,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
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