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72號
TNHV,101,重上,72,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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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上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昕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生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昭雄 律師
      吳昆達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溫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龍濱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羅金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宛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訴之原告及反訴之
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140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11月1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上訴人昕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昕龍公司)主張: 緣伊於訴外人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邰港公司)於民 國(下同)96年12月28日簽立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魚缸契 約),約定由伊提供魚缸圖樣經邰港公司確認審核,且開模 打樣亦經邰港公司確認後開模生產魚缸,而邰港公司以每套 新台幣(下同)430元,最低量26,000套向伊購買魚缸。伊 前雖委由彰化某模具開發業者承攬施作魚缸,然因品質不良 ,無法達到透明無痕之品質。伊遂將上情告知上訴人即被告 溫興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溫興公司),溫興公司亦知悉魚缸 模具設計難度及施作難度,雙方乃於97年7月25日簽立「訂 購模具合約書」(下稱系爭魚缸模具合約),溫興公司並邀 同被上訴人羅金發(下稱羅金發)為連帶保證人,約定由溫 興公司承攬施作魚缸模具「尺寸(底層30×22×22cm、上層 30 .7×7.7×22cm、厚度3mm)」1組(下稱系爭魚缸模具)



,依系爭魚缸模具合約第4條約定「交貨日期及地點:97年8 月8日準時交貨,且由甲方(即昕龍公司)指定之射出廠量 產驗收。」、第5條約定「模具材料:P20鋼材製作,並依甲 方提供之魚缸樣品尺寸製作。」、第6條約定「乙方(溫興 公司)保證該模具量產時以PS為生產原料,量產後之魚缸重 量為1,200公克,但誤差不可超過50公克,同時保證模具可 以量產50萬組,且量產之魚缸表面須光滑透明,不得有磨損 料痕及頂針痕。」之品質,依約溫興公司應於97年8月8日交 貨,並由伊指定之射出工廠量產驗收,即必須在97年8月8日 前完成試模修正階段而達到可量產程度,方為驗收完成。溫 興公司雖提前於97年8月5日交付系爭魚缸模具,惟經伊分別 送訴外人泰讚射出廠、勝豐實業社及東亞射出廠進行試模, 量產之魚缸均無法達到魚缸表面必須「光滑透明」之品質, 且有產生拖痕(即魚缸表面磨損之現象)及結合線(即料痕 ),均無法達到系爭模具合約約定之保證品質。經伊多次發 函予溫興公司補正改善上開瑕疵,溫興公司仍無法補正,又 系爭魚缸模具經送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下稱高雄應用大 學)鑑定結果,溫興公司之設計確實會產生結合線及脫模時 會產生拖痕,影響魚缸產品表面之外觀透明及光滑,上開嚴 重之品質瑕疵,實為可歸責於溫興公司之事由,致伊與邰港 公司於97年12月7日終止合作協議。此係因溫興公司施作系 爭魚缸模具給付遲延,而導致伊無法如期向邰港公司交貨, 依系爭魚缸模具合約第7條約定,溫興公司應無條件賠償伊 之損失,伊自得向溫興公司請求賠償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又羅金發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溫興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爰依系爭魚缸模具合約第7條、民法第231條、第495條、502 條、360條規定,求為命溫興公司、羅金發連帶給付6,351,2 48元(即試模材料費220,688元、試模工資11,000元,利益 損失6,038,240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 為昕龍公司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假執行之聲請,昕龍公司聲 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本訴部分廢棄。 ㈡溫興公司、羅金發應連帶給付昕龍公司6,351,248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溫興公司、羅金發則以:系爭魚缸模具合約係為買賣契約。 又系爭魚缸模具係昕龍公司提供魚缸樣品,並於系爭魚缸模 具合約限定上開規格、材料及重量,由溫興公司依此樣品及 規格開模,溫興公司即據此自行繪製3D設計圖,並於97年8 月5日完成並交付系爭魚缸模具,由昕龍公司指定之射出廠 (即泰讚公司等)為試模,溫興公司確已完成系爭魚缸模具



施作,且已交付於昕龍公司,所交付之系爭魚缸模具,符合 系爭魚缸模具合約之約定。至於魚缸產品於射出時有氣爆破 裂或拖痕、結合線產生,實係肇因於昕龍公司之魚缸原本設 計不善(即交接處為垂直角度,側壁高度太高,錐度太小) 或射出操作技術不夠所致,其透明度較低,亦係與其所用為 較價廉之PS材質有關,均不可歸責於僅按魚缸樣品、規格開 模之溫興公司。至昕龍公司之客戶邰港公司將百分之百會有 的結合線誤為瑕疵,而與昕龍公司終止合約,更非可歸責於 溫興公司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所不爭執事項:
㈠溫興公司承製系爭魚缸模具之前,昕龍公司曾委託彰化另一 模具製造商生產製造魚缸模具,但因產品不良而改由溫興公 司承製系爭魚缸模具,溫興公司在簽約時亦知悉此節。昕龍 公司與溫興公司乃於97年7月25日簽立系爭魚缸模具合約, 溫興公司並邀同羅金發擔任連帶保證人,雙方約定由溫興公 司承製鋼材之系爭魚缸模具,約定報酬為290,000元,昕龍 公司並有提供魚缸樣品1只予溫興公司依該樣品尺寸製作。 ㈡溫興公司於97年8月5日即交付系爭魚缸模具,且因提前3日 交付,昕龍公司給付溫興公司獎金30,000元。系爭魚缸模具 合約,昕龍公司僅付訂金87,000元,尚有餘款203,000元未 付。
㈢溫興公司於97年8月5日通知完成系爭魚缸模具加工,然經於 泰讚射出廠進行試模後,發生產品脫模時破裂及夾模等情形 。嗣再至東亞射出廠及勝豐射出廠進行試模,試模次數超過 20次,期間持續修改模具及試模,迄至97年11月5日仍在試 模。
㈣系爭魚缸模具經注入塑膠原料所生產之魚缸產品,其表面兩 邊裡面有料痕。系爭魚缸模具現仍置放溫興公司處。四、兩造所爭執之事項:
㈠系爭魚缸模具合約之性質為何?
㈡溫興公司就系爭魚缸模具製造之工作,是否業已完成? ㈢昕龍公司依系爭魚缸模具合約第7條約定、民法第231條第1 項、第495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360條之規定暨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溫興公司、羅金發應連帶賠償昕龍公 司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共6,351,248元,有無理由?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魚缸模具合約之性質為何?
⑴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3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稱承攬者,謂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同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因此,承 攬關係重在勞務之給付以完成一定之工作,非如買賣關係之 重在財產權之移轉(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678號判決要 旨參照)。又承攬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 ,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民法第49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 工作物供給契約,即工作物全部材料由承攬人供給者,如當 事人之意思係重在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者,不失為買賣之一 種(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1590號判例意旨參照)。惟如當 事人之意思係重在工作物之完成者,則屬承攬契約之一種。 準此,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之情形,如未就材料之內 容及其計價之方式為具體約定,應推定該材料之價額為報酬 之一部,除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物(或材料)財產權之移 轉,有買賣契約性質者外,當事人之契約仍應定性為單純承 攬契約。次按所謂製造物供給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 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 之契約。此種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或承攬,仍應探求當 事人之真意釋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應定 性為承攬契約;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財產權之移轉,即應 解釋為買賣契約;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為承攬與 買賣之混合契約,並非凡工作物供給契約即屬承攬與買賣之 混合契約。是承攬關係重在勞務之給付及工作之完成,與著 重在財產權之移轉之買賣關係不同,至承攬關係中,材料究 應由何方當事人供給,通常係依契約之約定或參酌交易慣例 定之,其材料可能由定作人提供,亦可能由承攬人自備。 ⑵查昕龍公司與溫興公司簽立之系爭魚缸模具合約,其中合約 第1條約定系爭魚缸模具規格「尺寸(底層30×22×22cm、 上層30.7×7.7×22cm、厚度3mm)」1組,且註明正確如昕 龍公司所提供魚缸附樣之規格,為兩造所不爭執,有系爭魚 缸模具合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7頁),足認昕龍公司 僅提供魚缸樣品供溫興公司研發系爭魚缸模具,堪信為實在 。故而,系爭魚缸模具於兩造訂立系爭魚缸模具合約時並不 存在,應非已現實存在之特定物或可得特定之物甚明。 ⑶又查系爭魚缸模具合約名稱雖有「訂購」之文字,且該合約 第8條又有:「驗收交貨完畢貨款付清後,本模具所有權 為甲方所有…」之約定,此部分約定似重在系爭模具所有權 之移轉。然細繹系爭合約第1、5、6條記載:「一、模具規 格:產品種類:模具,品名:魚缸,規格:底層30×22×22 (㎝)、上層39.7×27.7×22(㎝)、厚度3(㎜)◎正確 如魚缸附樣,數量:1組,單價:29萬,合計:29萬。…五



、模具材料:P20鋼材製作,並依甲方(即上訴人)提供之 魚缸樣品尺寸製作。六、乙方(即被上訴人溫興公司)保證 該模具量產時以PS為生產原料,量產後之魚缸重量為1200公 克,但誤差不可以超過50公克,…」等語,其主要內容無非 係由溫興公司依昕龍公司所指定之尺寸、重量、式樣、材料 ,自行備料(鋼材,該材料部分不另計價)為昕龍公司製作 系爭魚缸模具,而由昕龍公司給付報酬之約定,另佐以系爭 合約第3、4、6、8條約定:「三、付款方式:…尾款70%( 即203,000元正),交貨驗收完畢開立30天期票。四、交貨 日期及地點:97年8月8日準時交貨,且由甲方指定之射出工 廠量產驗收,直到交貨驗收完畢之日止,乙方不得異議。… 六、乙方…,同時保證模具可以量產伍拾萬組,且量產之魚 缸表面須光滑透明不得有磨損料痕及頂針痕,量產時模具如 有問題,由乙方負責維修及技術指導。…八、驗收交貨完畢 貨款付清後,…,但乙方須負維護之責到伍拾萬組止。」等 語(見原審卷㈠第7頁),職是,溫興公司依系爭魚缸模具 合約所應交付者為系爭魚缸模具之工作物,並非構成系爭魚 缸模具材料之鋼材或由魚缸模具生產之魚缸或構成魚缸所需 之材料、零件之所有權移轉,應認其性質為承攬契約。足認 兩造不僅著重系爭魚缸模具之品質要求,且訂有射出試模、 驗收及昕龍公司量產系爭魚缸時由溫興公司負責維修及技術 指導(勞務之給付)之約定,足見系爭魚缸模具合約係重在 工作之完成,顯屬於魚缸模具之承攬契約。從而,系爭魚缸 模具合約雖名之為「訂購模具合約書」,實則係魚缸模具之 承攬契約。是以,昕龍公司主張系爭魚缸模具合約為承攬契 約等語,核屬可採,溫興公司、羅金發抗辯謂係單純之買賣 契約云云,並不足採。
㈡溫興公司就系爭魚缸模具製造之工作,是否業已完成? ⑴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承攬係以「工作」之「完成」為目的之契約, 於未依當事人之「約定」,發生預期之「結果」(非祗「效 果」)前,自難謂承攬之工作業已「完成」。故承攬人之工 作是否完成,應就契約之內容觀察,非可因承攬人應負品質 保證及瑕疵修補之擔保責任(見:民法第492條、第493條) 即無視契約之約定,而將除「工作外在形式」外之部分,均 委之於承攬人擔保責任之範疇(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2 49號判決參照)。
⑵又承攬人承定作人之指示製作模具後,定作人得否以該模具 製成其所需之物品,多經過試模程序,以確定模具之製作是



否符合定作人之需求,此乃業界之常態。觀之系爭魚缸模具 合約第1、3、4、5、6、7條約定:「一、模具規格:產品種 類:模具,品名:魚缸,規格:底層30×22×22(㎝)、上 層39.7×27.7×22(㎝)、厚度3(㎜)◎正確如魚缸附樣 ,數量1組,單價29萬,合計29萬。…三、付款方式:訂金 30%(即87,000元正),簽約時當面付清,尾款70%(即203, 000正),交貨驗收完畢開立30天期票。四、交貨日期及地 點:97年8月8日準時交貨,且由甲方指定之射出工廠量產驗 收,直到交貨驗收完畢之日止,乙方不得異議。五、模具材 料:P20鋼材製作,並依甲方提供之魚缸樣品尺寸製作。六 、乙方保證該模具量產時以PS為生產原料,量產後之魚缸重 量為1200公克,但誤差不可以超過50公克,同時保證模具可 以量產伍拾萬組,且量產之魚缸表面須光滑透明不得有磨損 料痕及頂針痕,量產時模具如有問題,由乙方負責維修及技 術指導。七、魚缸內部兩旁需有貳條凸線到頂及底層亦有一 條凸線,且底層外層須絞花(並附魚缸隔板以供凸線之正確 位置參考)。…」之文義(見原審卷㈠第7頁),足見兩造 訂立系爭魚缸模具之承攬契約,昕龍公司委請溫興公司承製 之工作物,必須經試驗完成,且經雙方確認無誤可供昕龍公 司量產符合系爭魚缸模具合約所約定品質之魚缸之模具,始 得謂承攬之工作已經完成。易言之,溫興公司除須依昕龍公 司指示之規格、樣式、材料製造系爭魚缸模具外,尚須依合 約第4、6條之約定進行試模及驗收,確認供昕龍公司量產之 系爭魚缸模具所生產之魚缸表面已達光滑透明不得有磨損料 痕及頂針痕之保證品質,始得謂承攬工作已經完成。 ⑶經查證人即勝豐實業社員工施允中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第 一次因為原告(昕龍公司)購買的生產系爭魚缸機器還沒有 進來我們公司,所以先在泰讚試模,之後因為原告公司買的 機器已經進來我們公司,所以就改在我們這裡試模,後來因 為在試模過程,客戶不滿意,所以我們以為是自己技術不好 ,所以才跑回泰讚試模,且有去其他家射出廠試模,但是都 產生同樣的狀況,就是魚缸會有拖痕的情形。至於爆裂的狀 況有改善。」、「(在你們勝豐企業社測試多久時間?)將 近三個月。」、「本件在試模時沒有吹氣閥,所以試模時都 會爆裂。」(見原審卷㈠第216、217、218、250、251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係爭模具試模之後產生氣爆,溫 興公司拿回去整理,加裝吹氣閥之後,是否還會產生氣爆的 問題?)比以前好很多,就不會爆裂,但是還是會有拖痕、 結合線的問題。」(見本院卷㈡第13頁反面)等語,足認溫 興公司交付之系爭魚缸模具於試模時確有產生氣爆情形,嗣



試模後溫興公司將系爭魚缸模具加裝吹氣閥後,已有改善, 惟其後之試模仍會產生拖痕及結合線之問題。至溫興公司抗 辯:氣爆原因係射出廠沒有將空氣閥裝上去所致云云,惟查 施允中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當時在泰讚試模時,會產生 氣爆,當初被告公司有做吹氣閥的設計?)沒有。」、「( 係爭模具試模之後產生氣爆,溫興公司拿回去整理,加裝吹 氣閥之後,是否還會產生氣爆的問題?)比以前好很多,就 不會爆裂。」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3頁、222頁),足見溫 興公司於昕龍公司委由施允中就系爭魚缸模具從事試模時, 確未有吹氣閥設計,而係經施允中試模後經告知需加裝吹氣 閥,並經溫興公司補裝上吹氣閥後,始改善氣爆情形,則溫 興公司上開抗辯,自不足採。
施允中於原審亦證述:「(你所說的拖痕是指何意?)開模 時,會有公模頂在裡面,公模在將產品推出時,因為摩擦, 就會產生拖痕,成品就會不漂亮。我不敢保證使用PS料製作 成品不會產生拖痕。」、「(成品拖痕的產生,跟模具在施 作加工時的工法或技術有無關係?請說明何關係。)有絕對 的關係。魚缸有椎度,一般如果椎度的話,需要手工拋光, 不能用工具拋光,用工具拋光容易產生拖痕現象。」、「( 後來為何還是一直測試好幾個月沒有辦法測試好?)我是在 試模時有請原告公司在場,因為原告公司要驗收,如果品質 不行的話,我們就會送回被告公司再拋光。」、「(你剛才 有提到你們也有去其他家射出廠進行試模,結果都是差不多 ?)結果還是會產生開模頂出時有拖痕。」、「(剛才被告 訴訟代理人詢問你模具是手工還是工具拋光如何看出,你說 從模具外表看不出來,那如何知道拖痕的產生與模具的施工 工法是用工具拋光還是手工拋光有關係?)因為魚缸有錐度 ,射出時原料是高溫,冷卻時成品會緊貼公模,公模頂出時 如果不順,就會產生拖痕。」、「(公模頂出為何會不順? )因為公模沒有平滑,所以一拖出來,就會與成品摩擦,產 生拖痕。」、「如果是公模,成品是緊貼公模,頂出的話, 如果椎度愈大,摩擦的係數就愈小。」、「(如果公模很平 滑時,是否就不會產生成品的拖痕現象?)如果愈平滑,拖 痕就愈少。」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17、218、224、225、24 9、250頁),足認溫興公司交付之系爭魚缸模具於試模時確 有產生拖痕情形,亦可認定。
施允中於原審又證述:「(被告訴訟代理人:但你就本件模 具予以打入原料,一定會有結合的地方,是否一定會產生結 合線?)百分之百一定會產生結合線。」、「(剛才有回答 本件魚缸一定會產生結合線,請依照你的射出的經驗,結合



線是否可以設計到產品的底部而不是產生到產品的外觀表面 ?)如果要設計到產品的底部,因為是長方形,是從後面射 出,橫向縱向的跑,距離不一樣,如果要讓結合線出現在魚 缸底部,則鋼材模具的設計,在較短的部分的厚度要比較薄 ,較長的部分厚度要比較厚,這樣結合線還要經過測試才知 道在那裡。」、「(你剛才所述意思是否鋼模調整後,結合 線比較可能在底部,但還是要經過實際測試才知道在那裡? )是的。」、「(如何定義結合線?)結合線一定會存在, 應該不歸類在磨損料痕中。」、「(結合線要如何克服?可 否利用模流分析,或是特殊設計將之設計到特定的點出現或 以機器、模具加以調整?)結合線可以克服。」、「(要如 何克服?)一般如果產生結合線要克服,會在原料中加溫, 熔點比較高,或者在射出時射出速度加快,或者將模具加溫 ,這三種方法,還要經過測試,才知道結合線出現的位置, 再以上開三種方式加以調整。」、「(提示本件被告開的模 具所製造出來的魚缸【編號A】,請證人指出結合線及拖痕 在哪裡。)一、系爭魚缸的內部四個面會有拖痕,但是現在 看起來很模模(即不平順)。二、系爭魚缸的結合線會出現 在魚缸的外部的彎角處,目前看來有兩條結合線。」(見原 審卷㈠第225、253、254頁)等語,亦足認系爭魚缸模具於 試模三個月期間,試模過程中確有產生給合線之問題。 ⑹施允中於原審審理又證稱:「(魚缸重量大概是1,200公克 ,正負50公克,為何要用高達4,125公斤的PS料試模?)我 們試了很多次,都無法達到原告公司廠商的要求,因為原告 公司要驗收,因為魚缸是透明的,因為射出有拖痕,而原告 公司都不接受。」(見原審卷㈠第215頁)、於本院審理時 證述:「(塑膠射出成型的機器是否是你自己的?)機器是 昕龍公司的,我是出技術。」、「(原審你證述,射出來愈 來愈嚴重,就停止射出,意思為何?)模具脫模會產生摩擦 ,摩擦就會產生拖痕。」、「(係爭魚缸試模的結果,魚缸 有無成型?有無其他瑕疵?)因個人觀感不一樣,昕龍公司 要求的跟我要求的不一樣,我是幫客戶生產,好壞是客戶在 決定,不是我講了就算」、「(係爭魚缸的模具有無試模超 過10次以上?)有。」、「(為何會超過10次以上?)因為 昕龍公司要求很高。」(見本院卷㈡第11頁反面至13頁)等 語,又依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㈢所示,足認溫興公司所交付 之系爭魚缸模具確已由昕龍公司交由射出廠試模,但均無法 試模成功,完成驗收程序。
⑺再查系爭魚缸模具製成品經送請高雄應用大學鑑定結果認: 「壹、關於依目前魚缸規格,其製成品之結合線問題,說明



如下:一、依目前魚缸造形,並參照該魚缸產品,由底部中 間點作為射出成型的進膠位置,以moldflow軟體進行模流分 析,確實會在產品側面及底部周圍凸緣等部位,產生若干結 合線痕跡。原因說明如下:㈠熔膠由底部中央位置進入,由 於產品造形及尺寸設計之關係,當充填進行到0.75秒時,熔 膠波前如圖一位置,當繼續充填時,來自A區的熔膠與來自B 區的熔膠將會碰在一起,來自B區的熔膠與來自C區的熔膠也 會碰在一起。圖二是充填進行到0.75秒時,由另一個視角的 觀測圖,很明顯可以看出A與B的兩股熔膠及B與C的兩股熔膠 ,都會在產品側面產生結合線痕跡,結合線的預測位置如圖 三示,在產品側面及底部周圍凸緣等部位約有結合線痕跡。 ㈡由於本案魚缸產品係一大尺寸的長方形的盒狀產品,周圍 凸緣明顯較厚,且由底部中間點作為射出成型的進膠位置, 因此若僅由成型條件的調整,要將結合線控制在底部,將很 難達成。若調整熔膠加工溫度、模具溫度、螺桿射速等操作 條件,可能頂多將結合線痕跡淡化,但無法完全消除。…貳 、關於魚缸透明度問題,說明如下:一、聚苯乙烯(PS)之 光穿透率為88%,霧度< l%,是透明度相當高的塑膠材料。 二、產品側面透明程度受影響,應是脫模時拖痕所造成,主 要原因說明如下:㈠產品側面高度甚高,若厚度一致,未設 計脫模斜度,或脫模斜度不足,將在開模頂出時造成產品外 側面與內側面與公模仁之間的拖痕。㈡熔膠凝固時,體積收 縮,產品會吸附在公模仁上,由於產品側面面積大,因此吸 附力大,頂出時更容易因黏模,而使產品表面產生擦痕,影 響透明度。㈢以產品高度約210m m為例,側面的斜度如圖四 ,既使探用C=6mm,D=3mm,其單邊斜度亦僅有tan-1(1.5 /210)=0.41。,此斜度明顯不足。一般單邊斜度應有1。 ~1.5。的設計,比較不會造成拖痕。因此本產品尺寸在設 計上無法提供足夠的脫模斜度。參、總結:…二、本案所衍 生的產品瑕疵包括結合線及表面拖痕,屬於產品的表面品質 不良,…。三、射出成型之製品品質與模具、成型條件及產 品形狀尺寸,都有密切關係。模具設計主要是依據產品形狀 尺寸來進行,因此產品形狀尺寸若設計不合理,要由模具開 發及成型條件的調整來克服成型瑕疵,有時是很困難,甚至 無法達成。以本案為例,底部凸緣厚度及長方型造形導致結 合痕,側壁高度大,缺乏脫模斜度的設計,導致開模頂出時 的拖痕,這是產品形狀及尺寸設計上的問題。…」等語,有 高雄應用大學101年4月9日應用科大工字第00000000000號函 所檢送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98至101頁)。 足見溫興公司所承製之系爭魚缸模具在試模後之魚缸樣品確



有產生拖痕、結合線之情形。而系爭魚缸模具係要作為製造 觀賞用魚缸之模具,且溫興公司除須依昕龍公司指示之規格 、樣式、材料製造系爭魚缸模具外,尚須依合約第4、6條之 約定進行試模及驗收,確認供昕龍公司量產之系爭魚缸模具 所生產之魚缸表面已達光滑透明不得有磨損料痕及頂針痕之 保證品質,始得謂承攬工作已經完成,已如前述,故而依系 爭魚缸模具之用途而言,系爭魚缸模具試模射出之魚缸成品 既仍存有產生拖痕、結合線之情況,迄未解決,足見無法發 生契約預期之「結果」,自難謂溫興公司承攬之工作業已「 完成」。準此,昕龍公司主張試模結果確認產品是符合品質 要求時,方可認為模具承作人完成本件承攬工作,試模只是 測試模具產品有無符合契約要求的程序,尚未達可驗收交貨 階段,溫興公司並未依約完成所承攬系爭魚缸模具製作之工 作等語,應屬可採。至溫興公司抗辯:伊依昕龍公司提供之 樣品及規格開模,並提前「完成」系爭魚缸模具,且已於約 定期限97年8月8日之前3日已交付昕龍公司,且由泰讚公司 進行試模,並因此獲得昕龍公司加發之30,000元獎金,應認 系爭魚缸模具確已完成云云,亦無足採。
㈢昕龍公司依系爭魚缸模具合約第7條約定、民法第231條第1 項、第495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360條之規定暨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溫興公司、羅金發應連帶賠償所受損 害及所失利益共6,351,248元,有無理由? ⑴昕龍公司依系爭魚缸模具合約第7條約定暨連帶保證法律關 係請求溫興公司、羅金發連帶賠償,有無理由? ①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 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 第148條定有明文。再按所謂誠實信用之原則,係在具體 的權利義務之關係,依正義公平之方法,確定並實現權利 之內容,避免當事人間犧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自應以 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利益為衡量依據,並應考察權利義務 之社會上作用,於具體事實妥善運用之方法。又關於債之 效力,債務人就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民法第22 0條第1項亦有明文。
②系爭魚缸模具合約第7條約定:「七、…。以上各項約定 乙方必須全數履行承諾,否則乙方無條件賠償甲方全部損 失不得異議。」等語,足見依該契約之約定,倘溫興公司 未履行承諾時,須「無條件」賠償昕龍公司全部損失,並 未區分溫興公司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昕龍公司如有 損失,依約將全部由溫興公司無條件賠償,此無異要求溫 興公司負無過失責任。易言之,倘昕龍公司之損失係非可



歸責於溫興公司之事由所致,而係屬可歸責於昕龍公司之 事由,依上開約定,溫興公司仍須無條件賠償上訴人全部 損失,於此情形下,昕龍公司之行使權利顯然犧牲溫興公 司之利益以圖利自己,實有違民法誠信原則甚明。準此, 上開約定自應以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利益為衡量依據,並 考察權利義務之社會上作用,予以限縮解釋為限於以溫興 公司有故意或過失等可歸責事由,因此致昕龍公司受有損 害時,溫興公司始負損害賠償責任,始謂公允。 ③又如前所述,鑑定結果認為:
⒈關於依目前魚缸規格,其製成品之結合線問題:「一、依 目前魚缸造形,並參照該魚缸產品,由底部中間點作為射 出成型的進膠位置,以moldflow軟體進行模流分析,確實 會在產品側面及底部周圍凸緣等部位,產生若干結合線痕 跡。原因說明如下:㈠熔膠由底部中央位置進入,由於產 品造形及尺寸設計之關係,當充填進行到0.75秒時,熔膠 波前如圖一位置,當繼續充填時,來自A區的熔膠與來自B 區的熔膠將會碰在一起,來自B區的熔膠與來自C區的熔膠 也會碰在一起。圖二是充填進行到0.75秒時,由另一個視 角的觀測圖,很明顯可以看出A與B的兩股熔膠及B與C的兩 股熔膠,都會在產品側面產生結合線痕跡,結合線的預測 位置如圖三示,在產品側面及底部周圍凸緣等部位約有結 合線痕跡。㈡由於本案魚缸產品係一大尺寸的長方形的盒 狀產品,周圍凸緣明顯較厚,且由底部中間點作為射出成 型的進膠位置,因此若僅由成型條件的調整,要將結合線 控制在底部,將很難達成。若調整熔膠加工溫度、模具溫 度、螺桿射速等操作條件,可能頂多將結合線痕跡淡化, 但無法完全消除。」。
⒉關於魚缸透明度問題:「一、聚苯乙烯(PS)之光穿透率 為88%,霧度< l%,是透明度相當高的塑膠材料。二、產 品側面透明程度受影響,應是脫模時拖痕所造成,主要原 因說明如下:㈠產品側面高度甚高,若厚度一致,未設計 脫模斜度,或脫模斜度不足,將在開模頂出時造成產品外 側面與內側面與公模仁之間的拖痕。㈡熔膠凝固時,體積 收縮,產品會吸附在公模仁上,由於產品側面面積大,因 此吸附力大,頂出時更容易因黏模,而使產品表面產生擦 痕,影響透明度。㈢以產品高度約21 0mm為例,側面的斜 度如圖四,既使探用C=6mm,D=3mm,其單邊斜度亦僅有 tan-1(1.5/210)=0.41。,此斜度明顯不足。一般單邊 斜度應有1。~1.5。的設計,比較不會造成拖痕。因此本 產品尺寸在設計上無法提供足夠的脫模斜度。」。



⒊總結之意見為:「…二、本案所衍生的產品瑕疵包括結合 線及表面拖痕,屬於產品的表面品質不良,…。三、射出 成型之製品品質與模具、成型條件及產品形狀尺寸,都有 密切關係。模具設計主要是依據產品形狀尺寸來進行,因 此產品形狀尺寸若設計不合理,要由模具開發及成型條件 的調整來克服成型瑕疵,有時是很困難,甚至無法達成。 以本案為例,底部凸緣厚度及長方型造形導致結合痕,側 壁高度大,缺乏脫模斜度及設計,導致開模頂出時的拖痕 ,這是產品形狀及尺寸設計上的問題。」。
⒋綜合上開鑑定結果,足以證明系爭魚缸模具於試模時所射 出之魚缸產品表面產生之結合線及拖痕之問題,實係肇因 昕龍公司提出之產品形狀尺寸設計不合理所致。而兩造對 於系爭魚缸模具之規格尺寸已明定於契約中,且係由昕龍 公司提供魚缸樣品委由溫興公司依該樣品之尺寸、樣式製 作之事實並不爭執,觀之系爭魚缸模具合約第1條、第5條 之條文約定自明。準此,本件魚缸產品有結合線、拖痕之 產生,致未能達契約約定之保證品質,自屬可歸責於昕龍 公司之事由,而不可歸責於溫興公司,應堪認定。 ④準此,系爭魚缸模具於試模時所射出之魚缸產品表面產生 結合線及拖痕之問題,因為未能達契約約定之保證品質, 因此未發生契約預期之結果,致承攬工作無法試模成功, 完成驗收程序,自難謂可歸責溫興公司,則昕龍公司依系 爭魚缸合約第7條之約定請求溫興公司賠償其所受損害及 所失利益6,351,248元,自屬無據。昕龍公司併依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羅金發連帶賠償,亦非正當。 ⑵昕龍公司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暨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 求溫興公司、羅金發連帶賠償,有無理由?
①按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 負遲延責任;又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 延而生之損害,民法第230條、第2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足見給付遲延須以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者,債 權人始得請求債務人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2309號判決參照。
②本件系爭魚缸模具承攬工作未完成之原因,為試模過程魚 缸產品表面產生拖痕、結合線之問題,並未發生契約預期 之結果,不符系爭合約約定之「魚缸表面須光滑透明不得 有磨損料痕及頂針痕」品質,惟依上開五、㈢、⑴所述, 系爭魚缸模具未發生契約預期之結果,致無法試模成功, 完成驗收程序,實難認係可歸責於溫興公司之事由所致, 則昕龍公司主張:溫興公司因未能遵期於97年8月8日驗收



交貨,有給付遲延,而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暨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溫興公司、羅金發應連帶賠償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共6,351,248元,亦無可採。 ⑶昕龍公司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暨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 求溫興公司、羅金發連帶賠償,有無理由?
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 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而承 攬人就工作瑕疵而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者,以工作完成時存在 者為限,若未完成工作,尚無瑕疵擔保適用之餘地。本件系 爭魚缸模具之承攬工作無法試模成功,完成驗收程序,該承 攬工作尚未完成,且係不可歸責於溫興公司之事由所致,已 如前述,揆諸上揭說明,本件即無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適 用餘地。則昕龍公司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暨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溫興公司、羅金發連帶賠償所受損害及所失 利益共6,351,248元,難謂可採。
⑷昕龍公司依民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暨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 求溫興公司、羅金發連帶賠償,有無理由?
①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 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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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昕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溫興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