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李安洲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3樓
居同上4號2樓
李英銘 住雲林縣崙背鄉○○村○○路00號
` 廖美鑾 住雲林縣崙背鄉○○村○○路000號
陳嘉豪 住同上鄉南陽村南光路48號
李柏江 住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居同上區福林路195號1樓
張南 住雲林縣崙背鄉○○路○○巷0號
被上訴人 李八佾 住台北市○○區○○里○○路000號2樓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
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中關於「㈢編號K部分面積『24』平方公尺土地,分歸上訴人廖美鑾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㈢編號K部分面積『0.24』平方公尺土地,分歸上訴人廖美鑾取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