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955號
TNHM,103,聲,955,201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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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倉典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
請案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倉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倉典前因竊盜等案件,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0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 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6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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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