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3年度,179號
TCHV,103,聲,179,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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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謝源嬌 
訴訟代理人 劉有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莊文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0
3年度上易字第33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 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 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固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32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等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經函詢相對人莊文秀、其 訴訟代理人陳益軒律師及證人黃麗卿,相對人莊文秀及其訴 訟代理人陳益軒律師具狀不同意聲請人之請求,證人黃麗卿 迄今仍未出具書面同意聲請人此項聲請,故本件聲請即與上 揭規定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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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