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474號
抗 告 人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黃建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
103年9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17號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記載其法定代理人為周余彩雲,惟抗 告人公司已經原法院一0二年度聲字第三六0號裁定選任吳 政衛為臨時管理人,後抗告,經原法院一0三年度抗字第四 0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亦經本院一0三年度非抗字第四二五 號裁定駁回確定,並有上開各法院裁定在卷可稽,則抗告人 所載其法定代理人為周余彩雲,已有違誤,經本院於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抗告 人業於同年月三十一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二十六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 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四十九頁) ,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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