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翁志成 住臺中市○○區○○路○○巷000號
王金真 住同上
共同送達代收人林軍男律師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松根間因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
同)4,820,81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3,225元,未據繳納,且
未依法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
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