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812號
TCHM,103,聲,1812,201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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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孟康(原名王華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0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王孟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孟康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鄭 永 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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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