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908號
上 訴 人 李宗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科邁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9日所為103 年度
重訴字第307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零壹萬陸仟貳佰捌
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叁萬伍仟肆佰肆拾柒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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