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5389號
TPEV,90,北簡,5389,200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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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五三八九號
  原   告 直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璽鈞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宣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十四萬五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四千四百
   五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四千
   四百零七元。
(三)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 富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唐 步 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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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直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宣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