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五三八九號
原 告 直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璽鈞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宣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十四萬五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四千四百
五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四千
四百零七元。
(三)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 富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唐 步 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