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董事行為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3年度,252號
TPHV,103,上,252,201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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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馬超彥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家輝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馬顯光
      白偉民
      楊大錡
      丁樂生
      包嘉源
      馬永漢
      袁大蓉
      柴偉光
      馬大成
      馮同瑜
      馬凱達
      黃季寬
      李國辰
      馬玉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丁廼忻
      保經榮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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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