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656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複 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律師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毛喬德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被 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訴訟代理人 尤瑋群 郭宗麒參 加 人 周詠順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複 代理人 鄭諭麗律師 蘇建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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