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84號上 訴 人 黃崇嘉 黃崇寬 黃瑞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上 訴 人 黃崇泉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複 代理 人 朱龍祥律師 劉涵葳視同上訴人 黃政毅訴訟代理人 游再鐘 林良財律師 蕭宇軒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崇鎮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劉彥良律師 黃崇泉視同上訴人 黃仁壽 鍾連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崇聖視同上訴人 游明惠訴訟代理人 黃啟榮 黃崇清 黃崇吉 黃崇錦 韋玉菊參 加 人 吳翊正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