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184號
TPHV,102,重上,184,2014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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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黃崇嘉
      黃崇寬
      黃瑞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
上 訴 人 黃崇泉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龍祥律師
      劉涵葳
視同上訴人 黃政毅
訴訟代理人 游再鐘
      林良財律師
      蕭宇軒律師
視同上訴人 黃崇鎮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劉彥良律師
      黃崇泉
視同上訴人 黃仁壽
      鍾連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崇聖
視同上訴人 游明惠
      黃崇清
      黃崇吉
      黃崇錦
      韋玉菊
參 加 人 吳翊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
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徐福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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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