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2年度,512號
TPHV,102,抗,512,2014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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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512號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
       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莊焜明
相 對 人  莊嘉信
       黃通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上列相對人與抗告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等間撤銷假處分
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莊嘉信黃通顯之訴訟代理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林復宏律師為聲請程序之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之訴訟代理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林復宏律師為抗告程序之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前項委 任,應於每審級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相對人因與抗告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等間撤銷假處分裁 定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在原法院提出之民事聲請狀, ,其書狀末僅蓋有林復宏律師之印文,未據提出相對人莊嘉信黃通顯委任林復宏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原本;相對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於102年4 月25日、103年5月8日分別在本院提出之民事答辯狀、民事陳 報狀,其書狀末亦僅蓋有林復宏律師之印文,未據提出委任林 復宏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原本,上開書狀顯然不合程式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依法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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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