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2年度,630號
TPHV,102,上易,630,201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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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周勇華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
被 上 訴人 謝玉娟
      周柏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俞美
      莊鵬飛律師
前 一 人
複 代 理人 許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前提出
系爭保單之相關契約書影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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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