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周勇華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
被 上 訴人 謝玉娟
周柏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俞美
莊鵬飛律師
前 一 人
複 代 理人 許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前提出
系爭保單之相關契約書影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