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832號上 訴 人 高景隆被上訴人 加楠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回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董家均律師法定代理人 黃國順 張有儀 施建昌 郭水源被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 施博仁 施博智 施嘉宏 陳寬上列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律師 何嘉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投資剩餘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