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投資剩餘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2年度,832號
TPHV,102,上,832,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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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832號
上 訴 人 高景隆
被上訴人  加楠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回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董家均律師
法定代理人 黃國順
      張有儀
      施建昌
      郭水源
被上訴人兼
法定代理人 施博仁
      施博智
      施嘉宏
      陳寬
上列被上訴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律師
      何嘉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投資剩餘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
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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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楠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