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233號
上 訴 人 蔡依吟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被 上訴人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芬
訴訟代理人 任胤忻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
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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